分居满几年可以起诉离婚

如题所述

起诉离婚没有时间限制,法院判离的条件之一是分居满两年。
但如果选择离婚的,法院不一定会判决离婚,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否则仅凭分居法院是不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不会判决离婚。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方式只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1、夫妻分居后,双方自愿离婚的,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协商一致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夫妻分居后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法律对分居的概念是有标准的,首先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不能是因工作、出差、就学、子女上学等其他原因导致的分居。
其次必须是连续地分居,即要求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状态是持续的,如果双方分居但一段时间后又居住在一起,这种情况下,虽然总的时间已满两年甚至超过两年,但法院极有可能因为分居时间不连续而无法认定为应当准予离婚的依据。
民法典还还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关于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离婚程序如下:
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二、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有三种结果: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第二,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三、审理与判决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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