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签合同必须签无固定期限

如题所述

第三次合同并非强制要求无固定期限。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雇主在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应转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除非劳动者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当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双方有意愿续约时,雇主必须根据劳动者的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如果不满半年,则补偿半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但不满一年,则补偿一个月的工资。简而言之,续约与否双方都有选择权,而一旦决定续约,劳动者有权决定合同类型,雇主则无权选择。
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包括:
1.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
3.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4. 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工作满一年;
5.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综上所述,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双方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尽管没有确切的终止时间,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终止时刻。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或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一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样可以被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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