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还是一般国家工作人员?

如题所述

公安机关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性质如下:
1、司法机关,行使国家的刑事侦查权;
2、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治安、户政等行政管理职权。
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公安机关中有两类人员如下:
1、从事刑事侦察的司法人员;
2、从事治安、户政等行政管理的行政人员也就是一般国家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的警察有民警和刑警,具体如下:
1、民警所属的公安局和派出所则属于行政机关,比如进行行政拘留、罚款、警告等,或者在行使相关权利,比如出示证件后查询公民的证件;
2、刑警所属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等则属于司法机关,比如侦查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行使侦查的各项权力,或者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
所以,在行使刑诉法相关权力时,公安机关无行政主体资格,不能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只能向上级机关或者检察院复核或者申诉。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第十一条 (一)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二)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三)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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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09-26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多数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即负有侦查、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除此之外则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见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6-09-26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性质,一是司法机关,行使国家的刑事侦查权;二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治安、户政等行政管理职权,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公安机关中有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刑事侦查的司法人员,二是从事治安、户政等行政管理的行政人员(也就是你所理解的“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6-09-26
公安机关虽然有司法的性质但是属于行政编制。
第4个回答  2006-09-26
公安机关属于执法单位,是国家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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