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身份证丢了怎么补办

如题所述

可以补办。
(一)补办条件
在京长期居住、工作、学习的以上的各省市户籍人员,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损坏、丢失,需要办理换领、补领的。
1、申领人可就近向全市城区近郊区范围内的户籍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
2、远郊区的怀柔、平谷、密云、延庆分局,可到所在的城区派出所或户籍大厅申请办理。
(二)补办材料
供北京市核发的本人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或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中任一证明证件;
注:须申请人本人到受理窗口现场办理。
(三)补办流程
1、到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提供北京市核发的本人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或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中任一证明证件;
2、需本人现场拍摄采集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并采集本人指纹信息。目前异地居民身份证受理系统不支持照片扫描;
3、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二、补办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补领,并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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