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收受烟一般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不同情况有不同处理办法
一、应区别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收受的烟酒实物尚未灭失。对烟酒实物尚未灭失的,需要对烟酒的真假和收受时的价值同时进行鉴定,在确定真假的情况下以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其价值。此时如保有相关烟酒的购买发票、支付凭证,在鉴定为非伪劣品的情况下,也可以实际购买发票和支付凭证显示的价格认定其价值。
第二、收受烟酒提货券、烟票。烟酒提货券、烟票本身不存在真假的问题,应以烟酒提货券、烟票相关面值作为认定价值的依据,同时要调取相关店家关于烟酒提货券、烟票面值与实际价值是否等值或存在一定差额的证据材料,如相关抵扣记录、结算凭证等,在实际购买价格低于面值载明价值时,则应以实际购买价格认定其价值。如查实某管理服务对象以8折优惠购买一张面值1000元的烟酒提货券,则应认定相关数额为800元。如果烟酒提货券、烟票注明的是一定数量的特定烟酒,未标明面值,又难以查明票券购买价格,也可考虑以同类烟酒实际鉴定的市场价格作为价值认定依据。
第三、公职人员知悉或参与烟酒购买过程的。实践中对于送礼方在商场购买烟酒,相关公职人员在场并知情,特别是根据公职人员要求或指定购买的,则应以对方实际支付价格作为认定相关烟酒价值的依据,烟酒本身的真伪不影响对其所收烟酒价值的认定。
第四、收受的烟酒实物已灭失。由于烟酒属于消耗品,实践中存在烟酒已被消费或转送他人,实物无法查证的情形。对此,有人认为应以被审查调查人供述的同类烟酒当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认定依据,由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相关价格鉴定意见书,以此为依据认定烟酒的价值。笔者认为此类做法不妥,在无法确定烟酒真假的情况下,鉴定其同类商品价值无实际意义。本着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的原则,笔者认为在烟酒实物已被消耗或灭失的情况下,则无法对所涉烟酒进行价格认定,不宜对相关烟酒价值作出评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因相关烟酒已经灭失,无法确定相关烟酒的价值,因受贿罪对犯罪金额有法定要求,即使收送双方供证一致,也不能认定受贿犯罪。而由于认定违纪违法对金额没有规定要求,故在相关证据到位且达到“明确合理可信”或“清晰且令人信服”证据标准的前提下,可以认定违纪违法。
二、国家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如何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按受贿罪给予处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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