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急急急

甲、乙、丙丁四人共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执行,利润和损失有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丁四人同意。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经查对于聘任经营管理人员的事项在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张某入伙,在征得甲同意后,乙安排张某参与合伙事务。经查,对于合伙入伙的方式,合伙协议并未约定。某日,因丙外出,甲与乙和丁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签订了一份 标价为16万元的买卖合同。
要求:根据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回答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理由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理由
3)张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说理由
4)合伙企业与A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说理由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理由
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四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对,且可以委托一人或数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则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理由
不符合,委托只能由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甲未经其它合伙人同意聘请的不能。
3)张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说理由
不能,新合伙人入伙,合伙协议未作约定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4)合伙企业与A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说理由
合同是有效的,虽然合伙协议约定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四人同意,但对于A来讲是他不知道,他是善意的,根据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合伙企业与A签订的合同只要符合了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要件即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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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11
(1)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注意,合伙企业处分不动产、改变企业名称等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聘请王某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按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张某没有成为(未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先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乙反对征得甲的同意,没有征得丙丁的同意,故不能成为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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