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执行,利润和损失有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丁四人同意。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经查对于聘任经营管理人员的事项在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张某入伙,在征得甲同意后,乙安排张某参与合伙事务。经查,对于合伙入伙的方式,合伙协议并未约定。某日,因丙外出,甲与乙和丁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签订了一份 标价为16万元的买卖合同。
要求:根据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回答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理由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理由
3)张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说理由
4)合伙企业与A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