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1-1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23.4规定:“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本条款可以知道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只要业主(工程师)确认即可作为合同价款予以支付,支付方式和比例详见专用条款第26条。当然,如果在专用条款中对施工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计价及支付有专门约定的,则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