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2008年6月,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某高档住宅小区业主王某决定对自己所有的11幢401室卫生间进行改造装修,结果由于装修过程中破坏了地面的结构层和防水层,致使3楼的李某饱受天花板渗水之苦,从此王、李两家关系一直不和。同年9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问:
(1)你认为法院回如何判决?为什么?
(2)你认为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吗?
(3)王某应怎样做才能既不违法,也能达到自己的装修目的?

第1个回答  2010-06-18
(1)你认为法院回如何判决?为什么?这个问题无法给你百分百的解答。打官司是有风险。其次要讲求证据。
王某与李某之间属于侵权关系。如果李某天花板渗水的损害事实是由于王某的装修而引起的,王某要在此承担李某渗水带来的损失责任。因该渗水确实是王某在装修过程中破坏了地面的结构层和防水层而引起的,但是如果王某能证明开发商在开发该房屋的过程中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则开发商也存在一定责任。如果是因房屋先前的质量问题,王某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
(2)你认为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吗?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我很难看出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过程中能存在什么瑕疵问题。如果你有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在这事件中存在过错,当然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王某应怎样做才能既不违法,也能达到自己的装修目的? 根据上面两点,王某只能搜集证明该渗水不是自己引起的原因或者主要原因,才能避免承担该纠纷的相应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5-18
  第一组
  首先物业公司无权阻止杨先生进入自己的家,除非证明此房不是杨先生的,理由第一第二条完全不成立。
  第二组
  一是业主委员会充当原告,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是有一定组织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一般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委员会章程运作。业主委员会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依章程规定处理各项事务。三是有一定的财产。由于业主委员会可以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经营用房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监督管理,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还有维修基金,此外,业主委员会的办公活动经费。
  第三组
  开发公司有投票权,投票权以筹备组规定为主。一户一票,或者规定面积为一票。
  未完成银行按揭的业主,不具有资格。手续未完成,可以认为产权仍是开发公司。
  第四组
  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可以用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需满足业主总人数1/2和总面积1/2以上同意,业主大会才能解除或者罢免物业公司协议。
  第五组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及责任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包含了安全保障这一服务项目,而物业管理企业也谨慎履行了合同义务(比如采取了出入登记、安全巡逻等措施),无失职行为,则无需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徐太太,需举证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日常巡视,做好住宅区内安全防范、治安保卫、巡检、警戒等工作有失职行为。
  第六组
  该业主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滞纳金
,根据《住户缴纳物业管理费承诺书》和《遵守管理公约承诺书》,承诺每月15日前缴纳服务费,该承诺书是有效的。至于家中宠物丢失,服务质量不好,该业主应另行举证物业公司有责任,并另行起诉。
第3个回答  2019-11-08
小区的绿地属于公共区域,应有物业公司管理,但是鉴于物业公司的资金问题和居民素质问题致使小区绿地垃圾成片。在此情况下,如果在征得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把绿地租给业户管理,但是问题是这个小区肯定没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是怎么选举而成的,其能不能代表所有的业主呢?所以业主代表的合法性有待确定。如果不是合法选举产生的应该不合法。但是问题终要解决,我建议由物业公司出面牵头,相关区域的业主出席,最好物业公司能够邀请所在地居委会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场,通过协商的方式最终确定是否租给业户管理并通过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此办法,虽较麻烦点,但是一是合法,二是没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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