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属于宪法部门法范畴吗

如题所述

反垄断法被公认为属于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现代经济法的范畴,而且一般还被认为是经济法中最典型的部分,作为经济法的一部分,反垄断法无疑也具有经济法的基本性质。 反垄断法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竞争行为的产物,它的公法性质是非常明显的,同时也兼具私法性质. 用公法的方法调整原本由私法调整的领域,这正是反垄断法乃至整个经济法之所以具有公法性又具有私法性的主要原因。借鉴经济学中所谓市场调节是第一次调节、政府调节是第二次调节的说法,反垄断法对竞争关系的调整也可以看作是在民商法的基础性调整(以契约自由为特点)之后进行的第二次调整(以对契约自由加以必要限制、防止其被滥用为特点),应当是一种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更高级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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