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地方政府的类型会发生什么变化

如题所述

1.一般地方政府:是指设置在普通地方的、兼具农村地区和城镇地区的政府。由于中国大部分地方城市化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这种类型的行政区域在设立之初,其实主要是管辖农村地区的(当然也包括发展程度较低、数量较少的城镇),但由于城市化程度的提高,相应地一些地方政府的功能和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使不同性质的地方政府同质化倾向(即所有的地方政府基本都兼具管理城市和农村的功能)越来越明显。一般行政地方主要有省、地区、县、乡、民族乡。其中省是中国的一级政区,基本成形于元代。地区是一种特殊类型,它是省级行政区域内由省级行政机关派出的地方分治单位,本身并不是一级行政区划单位。与省制不同的是,地区级别的行政派出机构在不同的时期变化较大,职权也不稳定。地区体制发展的总的趋向是行政公署机构越来越多,功能越来越全面,以致尽管没有独立的地方政府单位的法律地位,但实质上与一般的地方政府单位越来越没有差异。
2.城市地方政府:城市地方政府是国家在城市地区设立的地方分治单位。城市并不是一个自然的地理概念,而是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高度关联的、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动中的地点。城市在本质上并不具有一般行政地方的性质:城市主要是作为经济或政治、行政中心而存在的。城市地方政府有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区、镇。其中地级市是目前我国城市的主体。一般为市区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25万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20万以上;工业总产值20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并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的中心城市。
3.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是建立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具有自治权利和地位的地方行政单位。主要有4种类型: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在某些汉族人口占大多数的地方也可以以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该地方的民族分布状况。在具体的设置规定和层级上,相当于省的民族自治地方成为自治区,介于省与县之间的称自治州,相当于县的称自治县。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才是民族自治地方。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区、在县以下设立的民族乡都不是民族自治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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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22
这三者的关系问题,在现今社会背景下,可以简单概括地说是:政府调节市场,通过市场稳定保障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社会安定,保证全社会各阶层广泛参与社会建设,共享社会文明,实现社会繁荣。 我们都知道,建国初期我国曾经推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市场全面萎缩,几乎不存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改革开放后,随着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得到广泛认可和重视。 此后,政府变计划经济为市场经济,主要通过各种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直接和间接的宏观调控。而市场则对社会资源,直接发挥基础性配置作用。同时,市场也对政府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即市场经济不仅改变了社会经济运行方式,也推动政府不断转变职能,深化改革。所以说,政府与市场如今早已改变原有的专制统治关系,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对市场发挥积极的宏观引导和促进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与市场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明确各自的职责。 在这里,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是政府政策实行的最终保证,社会的和平和安定更是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因为在我国的市场化策略中,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希望通过生产发展来服务于公共利益。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本质是在社会利益的导向下,由政府过滤市场机制中自发的盲目性或者其它消极因素。把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结合,正是利用市场机制刺激私有部门的经济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最终实现的是共同富裕。 说到底,公共事务的治理和市场的繁荣进步,都有赖于整个社会中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社会是政府执政的土壤,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持和社会文明共享的客体,故而,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已由最初的政府专制统治、市场和社会被动接受,转变为现在的市场自由发展、政府宏观调控、社会各阶层广泛参与监督共享文明成果的积极互动关系。 政府与市场统一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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