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5月份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值6.5万美元的商品。5月20日,B公司作为出票人向A公司开出以C银行为付款人,A公司为收款人的指示性抬头定日付款汇票,付款日为7月20日。6月10日,A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7月5日D公司再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于7月10日向C银行做承兑提示时遭到拒绝。E公司及时通知了全体前手后,向出票人B公司行使追索权,但B公司以收到货物与合同不符为由提出拒付。
1)当E公司向C银行要求承兑时,C银行是否能拒绝?为什么?
(2)B公司的拒付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
(3)那么B以此理由向法院提起票据抗辩是否可行呢?
(4)B公司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不能拒绝承兑,因为汇票没有问题
不合理,根据汇票无因性特征,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无关
不可行
应向A公司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