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水利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 WATER ENTERPRISES CONFEDERATION (缩写为:CWEC)。
第二条 本会是以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服务于水利事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是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积极创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的水利工作方针,坚持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服务、研究、交流、提高”的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督管理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办公地址:宣武区广安门南线阁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水利建设任务,开展调查研究,促进水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产权改革、资产重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现管理现代化。
(二)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培训、咨询、研究成果和法律事务等服务。
(三)做好信息服务,办好协会的网站、简讯等信息平台,积极为会员提供快捷、有效、实用的信息。
(四)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全国优秀水利企业、优秀水利企业家等活动,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五)开展国内外交流,出版有关书刊,为提高企事业单位整体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而努力。
(六)维护会员单位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部流域机构水利(水电)企业(行业)协会和本系统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二)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部流域机构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事业理事单位,如在当选理事前不是本会会员的,应在当选理事单位后及时办理入会手续,成为本会会员。
(三)本会欢迎其他行业与水利相关并愿意为发展中国水利事业而努力的企业(含多种所有制)和事业单位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方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本会对其进行通报;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会费收支情况);
(五)审查常务理事会和本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三、五、六项的职能,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并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处理秘书处的日常事务,协调各部室的工作安排,检查各部室贯彻本会部署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业和各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24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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