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4条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4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是关于调解书的再审期限,即当事人如果对已经达成的调解书不满意,如果想要变更其条款和效果,必须在生效后六个月以内,如果超过六个月,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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