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骗的情况下做了担保人,这种担保有效吗?

2014年初应朋友请求我给他做担保人从A高利贷公司处贷款20万,两个月后我问他借的20万还上了吗,他说还上了。2014年五月份他又请求我给其做担保人从另一B高利贷公个人处贷款30万,他给B高利贷那边4分利,七月份的时候我问他这30万是否连本带利还清,他告诉我说还清了。但是实际情况到AB追债人找上门也就是三天前我才知道,哪个他都没还清,最初只是按每月还利息,最近连利息也不还了,所以A和B高利贷的人追债追到他家里了。但是他已经跑了,家里只剩妻儿,并且除了一套房子外,再无值钱的东西。据悉这套房子也已被他抵押给第三家C高利贷了(这个不是我担保的,这笔金额是20万),他给C高利贷说的是2015年1月20日前还不上本和息,拿他家里这套房子抵押。但是现在情况是我给他做担保的两处高利贷A和B都找他要钱呢,要卖他家房子,但是他媳妇还不同意,他本人已经不知去向。现在A和B高利贷都跟我这个担保人要钱,并且现在高利贷已经让步说不要利息了,只要20万+30万本金。我该怎么办????求大神解答。
我在A高利贷公司处签了正式的担保协议。
B高利贷是个人放贷款,没有协议和合同,我只是在借贷双方的欠条上签了字,按了手印。欠条上也没写还款日期,没有写利息具体是多少,实际利息是4分利。

  依你所述,你的担保是有效的。你被骗的, 不是担保本身。

  一、C的月息是4分

  属于高利贷,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对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的部分不保护,法院认定的利息大概是2分多。本金当然是受保护。

  二、C即使起诉到法院,如果你朋友的房子是普通房子,原则上也是拿不到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各地法院审判实践的经验,并不是债务人唯一的房产就不能拍卖,而是指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在该城镇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对于其享有的福利房、经济适用房,特别是享受低保救济的这部分人群不能查封、拍卖其现有的唯一住房。

  对于那些购买了中高级商品房、其父母、子女等有相当的住房条件并可以为被执行人解决一段时期内住房困难的,则该唯一的房产应当可以作为拍卖的标的物。

   如果ABC在法院有关系,在实践中,对于那些购买了商品房却以种种借口拒不偿还所拖欠的债务的,可以采取变通的执行方法,也就是在城镇所在地为其租赁可以满足其生活基本需要的临时住房。此时,可将腾出的房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相关债权人。

  三、借款人跑了,你作为担保人,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1、担保人的责任,就是在借款人还不了时才体现出来的。他跑了,你的责任就来了。

  2、出借人,依法律规定,本来就可以向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任一人,主张债权,这是受法律保护。

  3、你受骗,这是你自己的责任!而且与你当初的担保行为毫无关系。你并不是受骗后提供担保,而是提供担保后被骗了,这是二回事。不能免除你的责任。

       借款人第一次骗你已经还了,你就信了,这是你的责任。A的借款,你的担保责任,无论如何不能免除;第二次提供担保时,你已经被骗了,好像有一定的理由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不过,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你自己大意,仍然提供担保,因此在法律上,你的责任仍然不能免除。

  4、你只需要归还本金,这已经是十分值得庆幸的事了。如果AB起诉到法院,那你还要承担利息,4倍以下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不是所有的利息都是非法的。

       四、当然,法律也规定,你在承担还款义务后,有权利向你朋友追讨。

追问

可是他债台高筑真的没有钱了,总计欠款远远不止我替他做担保的这50万。房子抵押出去的钱抵不了他借的钱总额的三分之一。我替他还完这50万再向他追讨,也追讨不回来什么。我死定了是吗?
而且他的儿子有远走高飞的想法,要离开这个伤心地。

追答

怎么说呢?当初是朋友帮忙,谁知是如今的结果。其实,学点法律知识,真的很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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