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行为是违反宪法的行为。从理论上来说,违反宪法应该是严重的行为。但我国宪法上却对违宪行为的处罚没有具体规定,而对于其中一部分在民法、刑法等予以规定。
如宪法上有一规定”公民的人身和尊严不可侵犯”,如果实施非法拘留或辱骂他人,一般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犯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如果情节恶劣,构成非法拘禁罪或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扩展资料
这类违宪的主体包括:
(1)立法机关。
如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第25条第3项),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由于改革开放要求制定大量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未经修宪,也未作宪法解释的情况下,自行行使立法权,1979年至1982年间共制定了11个法律,这都是违背当时宪法规定的。
(2)行政机关。
如1988年以前,深圳等经济特区突破1982年宪法关于土地不得买卖、出租的规定,决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
(3)国家领导人。
1982年宪法第15条规定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然自1992年以来我国领导人多次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显然这是违背当时宪法规定的。这种新提法直到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才有了宪法根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违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