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中平均工资的解释及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请问这个平均工资有哪些构成?法律如何解释?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之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⒈计时工资;⒉计件工资;⒊奖金;⒋津贴和补贴;⒌加班加点工资;⒍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⒈生产奖;⒉节约奖;⒊劳动竞赛奖;⒋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⒌其他奖金。”因此,工资、奖金、津贴收入等属工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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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23
工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2个回答  2010-07-23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第3个回答  2010-07-23
工资 奖金 津贴 福利 等实际可以获得的货币
第4个回答  2010-07-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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