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已购公房交易税费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办法中规定首次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交纳的税费主要有五种。 1.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由买方交纳。在办法中规定:房屋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房屋所在地没有标定地价的,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缴纳。本市目前没有确定标定地价,在东城、西城、崇文、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城近郊八区,买方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其中房屋所占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则缴纳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远郊区、县应缴纳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2.出售收益分成,由卖方上交。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属于规定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其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以下部分,全部归卖方所有;售价在每平方米4000—5000元的部分,80%归卖方所有;售价在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的部分,50%归卖方所有。售价扣除归卖方所有部分后,余额依照规定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属于超标面积,其售价扣除售房职工支付的购买超标面积的房价款后,余额依照规定上交财政或原产权单位。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除由购房人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外,其出售收入全部归出售人所有。 3.契税。根据京财税(1999)1201号文的规定,买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双方在办理产权交易时,房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下的,买方应交纳房屋成交价2%的契税;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买方应交纳房屋成交价4%的契税。 4.手续费。买卖双方依照规定各自交纳房屋成交价0.5%的交易手续费。 5.印花税。买卖双方各交纳房价款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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