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不力的主要危害

如题所述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指导我们议事决策的最有力武器,在落实和执行民主集中制过程中,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与民主集中制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层上的集中,在集中基础上的民主,两者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然而,由于有些党委班子对民主集中制中“民主”和“集中”认识偏差和理解不深不透等原因,不同程度地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民主不够的问题。党委班子的决策没有充分地发扬民主,集中形成的决议,军政主官可以轻易推翻,集体领导分工不分权等。二是集中不够的问题。有些党委班子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班子成员“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少数书记优柔寡断,该集中的不集中,不该集中的不集中,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等。
  (二)没有正确处理好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的关系。
  提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水平,首先要加强集体领导,这一点是必须首先应当遵守和坚持的。但是作为党委班子,究竟怎样界定属于集体讨论、研究、决策的事宜,也就是说哪些是属于集体决策的问题,哪些是个人分工的问题,在工作运行中应掌握在什么样的“度”和界线范围内,有些党委班子没有很好的把握,虽然党组织都制定了议事规则,但执行过程中由于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有时不稳定、不规范。这种不稳定、不规范既表现在集体领导得不到较好体现的一个方面上,更表现在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落不实、不到位的另一个方面上,造成了集体领导成为无人负责的借口,产生了不负责任的现象,出了问题后,往往因“法不责众”,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互相推诿扯皮,谁也不负责任。
  (三)没有正确处好多数与少数的关系。
  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是集体决策和集体领导的重要形式。但在具体实践中,有的党委班子常常片面理解这一原则,存在三个方面的认识误区:一是搞简单的多数。认为只要是大多数人的意见,就是正确的,少数人的意见就是不对的;二是对少数意见视为跟集体、跟党委“不同声音,不同步调”,带有色眼镜看少数人意见,久而久之,哪怕少数人的意见是对的,但“少数人”也越来越少,直到没有。三是把少数服从多数当成是简单的“服从”。有些委员认为,少数服从多数就是委员无论什么时候什么问题都要跟党委书记副书记在“一条线上,在一个步子上”,委员只要跟着书记站在“一个队列里”,就形成了多数,因此,在讨论问题时,委员们总是要揣摩“一把手”的意图,察看其脸色行事;进行决策时,往往按“一把手”的意思进行投票决策,体现出“服从”,但没有真正做到少数服从多数。
  (四)没有正确处理好制度与人的关系。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在建党初期就确立了的组织制度,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制度也陆续建立了不少。但在实践中,有些单位执行得好、有些单位执行得不好,有些单位落实得好、有些单位落实得不好。这里的关键在于人,在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在一个党组织内部,如果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差,民主集中制意识淡薄,或者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有偏差,或者思想动机不端正,那就既不可能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更不可能去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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