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劝退后考虑兼职,兼职被发现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我于2013年12月进入我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5月发现怀孕,2016年2月生下孩子,哺乳期到2017月2月,2016年12月劳动合同到期之时,公司与我将劳动合同延续到2017年2月并签订劳动合同延续协议。
2017年1月我发现我再度怀孕,向公司提供相关B超单,至今公司仍未与我续签劳动合同。
2017年3月17日公司来电称我目前所在公司自13年以来连续亏损,可能关闭我目前所在集团下属公司,现处理相关人员,公司能给到我的经济补偿金为三个月,我表示需要考虑。
2017年4月1日公司再度来电商议补偿金事宜,并让我提出关于补偿金的意见,我表示对补偿金的预期为12个月,人力资源部表示需要申请。
2017年4月2日,因考虑到自己即将失业,孕期必然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在朋友的推荐下,开始考虑网络兼职。

网络兼职刚开始做就被公司发现。
2017年4月7日,公司再次致电,提出因我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公司可能会考虑与我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表示可以帮我申请3个月经济补偿金,我提出希望经济补偿金是八个月,人力资源部表示需要向公司申请。
到目前为止,公司还未给予我答复,公司已经与另一位同事达成解聘意见,该同事工作三年,公司直接提出给到3个月经济补偿金的方案,而对我则再三沟通,表示只能给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我没有怀孕,我可以毫无顾虑的接受公司的三个月补偿金,可是因我现在怀孕,无法再找到工作,所以三个月补偿金我实在无法接受,鉴于现在这种情况,如果公司以我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辞退我,我在申请仲裁时能获得支持吗,我最多可主张多少经济补偿金,重点:1、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是否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
2、目前孕期,是否可以主张自目前到哺乳期结束的工资
3、是否可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三条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难点,兼职被公司发现。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你可以要求11个月的双倍补偿金。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规定是这么写的因为他是破产,具体可以问下当地人社局是怎么样的政策,当然你也可以这么要求。
3、《劳动法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偿金一年工龄一个月的赔偿金
4、如果单位以违法公司规定解雇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举证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即无举证又不责令改正的书面证据可以视为无理由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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