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寻找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例

政治课要求交流案例。请帮忙寻找案例,要求如下所示:
1 时间/长度
要求能在2~3分钟左右读完。
2 内容
案例,要求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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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提出这两个要求,如果有别的要求会做补充。另外,我们很多同学已经交流过了,大家找的难免会有一样的,因此如果有找到一样的我会告诉各位,让大家继续寻找。
1楼和2楼的答案我都不是很满意哈。最好注明最后是如何审判的、依据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哪一条。

A某在自家住宅的一楼开了一个出租影碟的小店,一日B某来到小店退换其前几天借过的影碟,但是归还日期迟了几天,A某就对B某说要求从押金中扣除2元钱作为补偿,B某心中不忿就对A某说:那钱我不要了,我晚上要砸了你的店.A某当时也没有在意.但是当日晚12点过后A某被嘈杂的打砸声惊醒,发现有三人持棍棒刀具等在一楼进行打砸,A某马上拨打了110报案,就在这个时候三人冲上二楼,不由分说就将A某的面部砍伤,后又将A某的丈夫的胳膊打断,后威胁说如要报警就把其孩子杀死,后洋场而去.事后A某发现三人在一楼已经浇了汽油,但是并没有放火.


此案应以什么罪论处?
注:犯罪嫌疑人只是进行了破坏没有带走东西

答:首先,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三人将A某的丈夫的胳膊打断应当构成轻伤以上的伤情。

其次,三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需要一定的数额要求的。(刑法第275条)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还有,肯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最后,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但是,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区分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本条,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纵上所述,我认为本案不构成放火罪,而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因为,两罪不存在牵连或吸收等情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6-12-17
首先我想问的是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已经废止了,现在实施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哈。
下面有一个: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案件
2月21日18时许,个体收旧人员钱某明知被购物品是油田废旧生产性物资,仍以750元的价格向油田某安装队职工马某等人收购废旧电缆。经查,废旧电缆系马某等四人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单位允许,擅自处理更换的废旧电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钱因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被又替油田分局处以五百元罚款。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案件
3月7日,高邮朱某不出示入场门票,强行进入高邮市沙堰影剧院观看歌舞演出,并冲上舞台踢坏脚灯,致演出中断近二十分钟。16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朱因“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被拘留柒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案件
3月7日,治安支队根据群众举报,查获未经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章刻制的某棋牌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该棋牌店法人代表张某某因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被罚款五百元。
拉客招嫖案件
3月14日20时许,在市区解放南路8号附近巷口,湖北籍女子尧某某桂春对路人拉客招嫖,被广陵分局当场查获。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尧因拉客招嫖被行政拘留三日。
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案件
3月14日、16日,高邮市局水警大队民警在京杭运河高邮北船厂和高邮运东船闸附近水域巡逻检查时,查获违法嫌疑人宿迁籍韩某、山东籍王某某分别无证驾驶船队船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韩、鲁二人分别因无证驾驶机动船舶被罚款一千元。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案件
3月17日,仪征市真州派出所接受害人钱某报案称有人向其手机上多次发送淫秽信息。经查,违法嫌疑人李某某如实交待了利用手机向他人发送淫秽信息的违法事实。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李因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被罚款五百元。
转移依法扣押的财物案件
3月27日中午,泰兴籍吴某宁未携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江都交警查获�机动车被扣押至江都利群停车场。当日下午,吴隐瞒事实真相,冒充警察身份,骗取停车场老板孙华的信任,将依法扣押的机动车湘B05530从停车场开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9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吴因转移依法扣押的财物被治安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扬言实施放火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3月28上午,高某某在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仪征公司索要劳务费未果,遂让朋友金某某送汽油到该公司。金送来半壶黄色酒,高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扬言放火。后又让其妻买汽油,其妻未予理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高因扬言实施放火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三日、金被罚款二百元。
招摇撞骗案件
4月14日,安徽人张某某持伪造皈依证书、穿尼姑服装,冒充佛教人士在宝应县安宜镇向群众兜售护身符、佛像镜框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张因招摇撞骗被治安拘留三日。
诬告陷害案件
4月15日上午9时40分,沭阳人陶某某到邗江槐泗派出所报案,称暂住在其隔壁的王某某当日上午7时许在王暂住地将其强奸。邗江分局接警后立即进行侦查。原来陶与有男女关系,现因反感预摆脱王,企图通过诬告王强奸,让公安机关处理王,达到其目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4月16日,陶因诬告陷害被治安拘留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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