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贩卖手机号码被抓了罪重么

如题所述

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12月28日,海南昌江黎族自治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了一宗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王某书从同村的王某渊(另案处理)、王某轩(另案处理)二人手中获取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QQ账户、IP地址、家庭住址等信息)。

存放于百度网盘、台式电脑中,并通过群发QQ信息的方式在网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俗称“菠菜数据”),从中获利。

2016年12月份王某书通过百度网盘将约5GB的公民个人信息免费分享给被告人王某鸿,王某鸿亦通过群发QQ信息的方式在网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

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间,二被告人以批量形式非法多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并以此牟利,王某书通过QQ共五次出售16万条外加5.15GB容量硬盘的数据,非法牟利16800元;王某鸿通过QQ共二次出售14.7万条数据,非法牟利1300元。

2017年6月7日,二被告人在海口市琼山区网吧内被抓获。经昌江县公安局技术侦查与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搜查和检查统计,被告人王某书持有的两个账号网盘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为54361307条和52236568条,被告人王某鸿持有的账号网盘中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为54609543条。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书、王某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处王某鸿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扣押的手机和台式电脑予以没收。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并且极易衍生网络诈骗、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次生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2人获取上亿条公民个人信息 大量贩卖获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您好,按照您所说的情况,如果数额不大不会触及刑法认定为犯罪,可能只是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罚款或拘留十五天并没收手机号;如果数额较大,影响恶劣可能会被定非法经营罪,被判刑,您情况不严重,这罪也不重,处罚也不会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