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龙哥,刘海龙是甘肃省镇原县人。
一、人物简介:
刘海龙,“8·27昆山持刀砍人案”中宝马男死者,外号“龙哥”,甘肃省镇原县人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拘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2013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两年两个月。五次坐牢,从19岁开始偷窃,五次被判刑加起来10年5个月。
二、生平个人经历:
1、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3、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4、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5、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6、2013年6月3日晚,刘海龙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7、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扩展资料
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
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
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参考资料:
昆山龙哥,刘海龙是甘肃省镇原县人。最后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18年8月27日晚,因行车问题,与他人引发口角导致冲突,提刀追砍自行车车主于某某,却被反砍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8年8月31日下午,从昆山警方处了解到,刘海龙的遗体已基本完成尸检。
2018年3月,荣获见义勇为证书。8月29日下午,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通报称,刘某某因举报有人犯罪线索,“对其奖励是按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人民网苏州2018年9月1日电(记者王继亮)1日下午,江苏昆山警方针对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对外通报称:
经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警方通报称,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外,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参考资料:警方认定“昆山砍人案”电动车车主属正当防卫案件已撤销-人民网
参考资料:刘海龙-百度百科
昆山龙哥,刘海龙是甘肃省镇原县人。最后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刘海龙,“8·27昆山持刀砍人案”中宝马男死者,外号“龙哥”,甘肃省镇原县人 。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拘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2013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两年两个月。五次坐牢,从19岁开始偷窃,五次被判刑加起来10年5个月。
2018年8月27日晚,因行车问题,与他人引发口角导致冲突,提刀追砍自行车车主于某某,却被反砍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8月31日下午,刘海龙的遗体已基本完成尸检。
8·27昆山持刀砍人案
2018年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警方执法现场视频及相关图片资料首次公布。
扩展资料:
2018年8月27日21时许,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骑车人,之后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
截至2018年8月28日,该案件导致宝马车内的刘某某死亡,骑车人于某某受伤。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调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刘海龙、百度百科--8·27昆山持刀砍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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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事件:
在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乘坐宝马车的男子刘某某提刀追砍一自行车车主于某某,却被反砍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昆山市公安局通报称,当晚双方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导致冲突,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无生命危险。
刘某某原名刘某龙,浑身多处纹身,其生前几段娱乐视频也被网友传播,有多名当地网友称,刘某某自称“龙哥”。一位与刘某某相识多年的纹身店老板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平时一喝多酒之后,就像发疯的牛一样。”
扩展资料
于海明,男,1977年出生,陕西省宁强县人,8·27昆山持刀砍人案电车男,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就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澎湃网——昆山砍人案骑车男子被刑拘,朋友:“龙哥”一喝多就像疯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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