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政策退货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 若产品在售出后7日内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 若产品在售出后15日内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 三包有效期应从提货之日开始计算。
4. 如果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经过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要求销售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相关规定退货。
5. 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6. 若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导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修理者应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据此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7. 修理者应确保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应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法律依据:
-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可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后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
-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
-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要求销售者和修理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第十三条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
-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据此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
-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修理者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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