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

如题所述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为保护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打击危害税收征管的行为,1997年《刑法》第209条第4款设立了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规定该罪的罪状为“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依据本条的规定,犯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规定沿用至今。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的设立,有利于保护市场经济秩序、肃清社会风气,对于打击和遏制猖獗的假发票犯罪势头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此外依《刑法》第211条规定,单位也属于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的主体。单位犯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行为内容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通过交易方式,转移发票所有权是本罪的本质特征。因此,并未通过交易形式,并不发生发票所有权变动的行为,例如租用、借用、赠与等,不属于本罪的行为内容。

3.责任形式

非法出售发票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出售发票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的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秩序的结果,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1.出售少量普通发票

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并不是行为人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都以犯罪论处,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8条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低于此条规定数额的出售少量普通发票不构成犯罪,但应当由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2.购买普通发票

我国《刑法》虽然并未规定购买普通发票罪,但根据《刑法》第205条之一,购买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购买普通发票份数较多、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

1.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量刑标准

(1)一般情形

根据刑法第209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犯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

(2)加重情形

犯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指的是哪些发票?

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包括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及销售发票等发票。这些发票以外的普通消费发票,例如餐饮、交通发票等属于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

2.出售少量普通发票是否构成犯罪?

不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低于此条规定数额的出售少量普通发票不构成犯罪,但应当由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3.出售普通发票罪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吗?

不要求。根据《刑法》第209条第4款,出售发票时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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