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车辆与营运车辆的报废年限是不同的。对于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没有使用年限限制,但在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国家会引导报废。除此之外,其他非营运载客汽车也没有使用年限限制。
对于营运车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为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为12年。公交客运汽车报废年限为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为15年。微型营运货车报废年限为8年,轻型和大型营运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
机动车报废的流程如下:
特别说明: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需要按照原营运车的规定报废时间报废。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