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11-12
乙构成侵权1.乙动手打丙,实施了违法的致害行为,2.乙的行为造成了丙的伤害结果,3.乙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所以由此产生的损害应由乙赔偿。但是综观事情经过,丙作为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丙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1-12
责任最大的是丙方,因为是他挑起的事。并且先动手打人。丙方打甲方是寻衅滋事。乙方劝阻是正确的,但是在劝阻时候丙方又动手打乙方,乙方还手是正当防卫。所以,甲方和乙方的责任是最小的。。如果甲方没有过错的话甲方是没有责任的。
第3个回答 2013-11-12
食堂属于学校的范围,校方应承担过错责任,对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了,赔偿的责任要看法院怎么认定了,赔偿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校方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