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方面最早确立的原则

一些书上说是影响原则 但是影响原则是在1945年的阿尔科案中被确立的
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起始却是在1911年 所以想请问下美国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方面最早确立的原则是虾米

美国是最早适用域外管辖权的国家,是适用判例法的国家,但其反垄断法有《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罗宾逊—帕特曼法》等成文法,并没有特别明确域外管辖权的问题。194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合众国诉美国铝公司案”中,率先提出“效果原则”,即美国有权对发生在美国之外,但在美国境内产生后果的行为行使管辖权;1977年美国司法部发布的《反托拉斯法国际实施指南》也适用了这一原则。现在则一般以《谢尔曼法》第二条“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为实施“效果原则”的依据,认为“任何人”包括了境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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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5
反垄断法属于国内法,其效力仅限于一国主权范围之内。最初,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也都严格遵循属地原则要求,但随着贸易障碍的减少,国际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跨国垄断日益突出和严重,在国际反垄断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就成为一种较为可行选择。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规定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国家。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开创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先河,确立了影响深远的“效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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