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婚姻,一方为日籍,一方中国籍。在未经中国人允许情况下,日本的政府法律如何处理,回中国前,中国人的护照和印章在日本配偶手中保管,日方可否用这个离婚?前提中国人并未签字也没去政府役所,属于日方单独行为。日方可否单独办理离婚,在中国方未配合的条件下。
补充:法律问题:
1,日方可否单方面离婚 ?日方私下口头告知中方已经离婚,但中方自始至终并没有看到任何书面凭证包括法院传票,现中方并不知道自己的婚姻状态,(因为隐私原因日民政部门不提供查询,中方现无法查清自己在日的婚姻状况)中国人持日本人配偶签证,身原担保人亦为此日本配偶,日方在不配合与中方关系僵持的情况下,离婚后(协议或诉讼)中方可不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没有看到或签字法律文书),日方单方面离婚?中方当事人在日登记,国内户口并未变更,依然是未婚,未经外交认证改变国内婚姻状况
2,这种情况是否影响中方日后结婚?
3,难道就不影响日方婚姻了吗?
4,中方被动,并不想离婚,但倘若日后无法调节再婚姻,若在国内起诉其身份国内本来就是未婚,如何起诉?其二若在国外起诉,费用昂贵,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起诉,对中日双方都是严重的精力财力的损失,促进团结促进复婚,除非不得已,基本排除上诉可能。只为防守。因为谁都不喜欢离婚,都不能拿这个开玩笑。
5,a若有离婚史是否影响中方以后通过其它签证赴日?b若婚姻状态下通过其它签证赴日,签证官会不会觉得不可思议而拒签?
先暂排除历史干扰求同存异,请求熟悉日本法律人士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