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个月交辞职信,但单位推迟了三天,是否合理?

如题所述

  劳动者辞职到期,用人单位拖延三天是不合理的,劳动者辞职到期以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结清劳动者所有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和社保转移手续。
  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流程:
  1、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做健康检查。
  2、办理工作交接。
  离职员工除工作交接外,应立即停止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一切业务。将该员工经手的工作交接到其他人员或主管。工作交接有助于防止员工仓促离职,出现工作脱节,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公司财物、文件资料及清偿债务。
  员工在公司期间,由公司配发的或者由员工本人掌管的属于公司的财物,企业应指定专人接收。并将员工在职期间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如客户名单、各种图表图纸、财务账本、工作计划、技术资料等。另外,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公司应清查该员工在职期间是否欠有公司债务,如借款、赔偿款、罚款等。
  4、退还员工证件及结清工资。
  5、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6、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对于公司认为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则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明确员工的相应义务。
  7、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8、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追问

到期日是按我交辞职信的日期还是上级批复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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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2-03
不合理,只要员工提前一个月申请,就是合法的离职流程,应及时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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