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能成为法庭证据

什么能成为法庭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扩展资料

证据种类:

1、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4、“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6、视听资料 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7、鉴定意见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8、现场笔录 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

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9、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10、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

11、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等。

证据的收集:

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不仅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收集和提供证据本身既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责任。如果未按法律规定任意扩大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必将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公民的基本隐私权等人权造成极大伤害。

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我国,收集证据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工作。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对收集证据的主体及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证据的合法性。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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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26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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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一、行政诉讼证据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二、刑诉证据
  1.物证、书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也包括写有字迹的纸张)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记载的内容必须有含义且要能被理解认识)――(书证的表现形式不受任何限制:载体不受限制→可以是一面写了字的墙、书写方式不受限制→可以是钢水浇铸成的字、内容表现形式不受限制→可以是图画、符号)
  注意:书证的载体也是物质的,但其是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如果同一证据既具有物证的证明方式,又具有书证的证明方式,则其既是物证,又是书证。
  2.三种言词证据:
  ①证人证言
  →主体条件:证人
  →程序条件:必须是向公检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内容条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属于影响量刑的各种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自然情况)《刑诉法》48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注意:单位不能作证人
  证人作证的规则:A、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B、证人作证优先规则
  注意:区分证人与见证人。见证人的证明行为不针对案件,而是针对一些程序事实
  ②被害人陈述
  →主体条件:被害人
  →程序条件:必须是向公检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内容条件:直接受害情况、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主体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程序条件:必须是向公检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供述、辩解)
  →内容条件:承认犯罪的供述、不承认犯罪的辩解、揭发同案犯(注意:揭发其他人犯罪或揭发同案犯的其他犯罪都属于证人证言)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有口供不能定案)
  《刑诉法》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鉴定结论(诊断书的性质)
  鉴定结论,指受公检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评论。鉴定人有法定的回避理由,应当回避。鉴定结论与医疗单位的诊断结论在产生程序上有原则的区别,鉴定人必须经过指派或聘请,必须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医疗诊断证明不是鉴定结论。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4.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所作的记载。
  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物品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侦查实验等。
  检查笔录主要是针对活体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为了确定他们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身体进行检查、检验或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的区别是:
  ①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
  ②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性的分析判断意见
  ③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5.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必须通过高科技终端设备才能显示出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例如:侦查人员从电脑里打印出的资料就属于视听资料,而不是书证,因为资料是侦查人员打印的,而诉讼不能创造证据,因此这里书面资料只是对视听资料的一种固定形式)
  注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时所作的录音、录像不是视听资料,其分别属于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三、民诉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八)电子证据(理论界有争议)。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7-02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4个回答  2010-07-02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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