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权利特点

如题所述

公安机关权力,是公安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它与国家其他权力一样,具有支配和要求服从的意义。由于公安机关权力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所以又称公安机关的权限。

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
(1)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
(2)强制性。公安机关以暴力为后盾,可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
(3)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权力,只准公安机关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使用。
(4)单向性。公安机关行使权力,不以当事人是否同意为条件。
(5)有限性。任何人非经国家法律授权不得行使警察权;任何超越和不当行使警察权的行为都是国家法律所不容的。

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
(一)治安行政处置权
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力行为。治安行政处置权,通常包括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项具体权力。命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命令。这种命令又称“警察命令”。
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许可,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示依法允许或者否定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等形式表现出来。
(二)治安行政处罚权
治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治安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是以公安行政强制力实施的行政处罚。
(三)治安监督检查权
治安监督检查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实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权力之一。通过治安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或制裁;发现治安隐患,要求监督对象限期整顿改正,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增强其自治、自防、自卫的能力,创造安全的生产和工作环境。
(四)劳动教养审批权
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且屡教不改,而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公安机关与劳动、民政部门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公安机关受委员会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治安行政强制权
治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治安行政强制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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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第二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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