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是某公安局的刑侦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甲某应当回避?(

A.本案犯罪嫌疑人是某甲的亲侄子
B.某甲目击了本案案发经过
C.某甲与本案被害人是情侣关系
D.某甲曾经担任过本案的鉴定人员

【答案】:A、B、C、D
A、B、C、D
考点:回避的适用情形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 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 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中,A选项犯罪嫌疑人为某甲的亲侄子,虽然不属于近亲属,但是 属于“(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因此应当回避,C选 项中的情侣关系也是如此;B选项某甲目击了案发经过,那么他就是证人,证人具有不可替 代性,因此也不能作为侦查人员参与诉讼;D选项符合“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的”要求,因此当选。故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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