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传统职能是

如题所述

商业银行的职能是就其本身性质而言的功能,强调商业银行发挥作用的内政性能。大体有以下四方面的职能。
第一、 信用中介职能。商业银行作为货币借贷双方的“中介人”,通过负债业务(集中社会上各种闲散资金)和资产业务(将集中的闲散资金投放到需要资金的国民经济各部门),实现资本的融通,对经济结构和运行过程进行调节。这是商业银行的最基本职能,最能反映其基本特征。
第二、 支付中介职能。商业银行作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货币保管、出纳和支付代理者,通过帐户上存款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基于储户存款,为储户兑付现款等,减少现金使用,节约流通费用,加速结算过程和货币资金周转,促进扩大再生产。支付中介和信用中介两种职能相互推进,构成商业银行借贷资本的整体运作。
第三、 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把负债作为货币进行流通,在支票流通和转帐结算的基础上,贷款转化为存款,在存款不提或不完全提现时,专家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信用创造的实质是流通工具的创造,而不是资本的创造。
第四、金融服务职能。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迈组可户要求,不但开拓金融服务领域,促进资产负债业务的扩大,实现资产负债业务和金融服务的有机结合。如代发工资、提供信用证服务、代付其它费用、办理信用卡等。金融服务职能逐步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主要性质
企业特征
必须具备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本,并达到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必须照章纳税,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和发展动力。
金融企业
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是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商业银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 流通的企业,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 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
特殊银行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营利性,安全性 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
法律性质
商业银行由国家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
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 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
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织和团体,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复合词对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种分类,中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将企业法人分为两大类三种形式。
第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 包括由若干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
第二类是股份有限公司 这类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并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都应符合公司法 规定。
因此中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成立的企业法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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