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2023年烟花爆竹政策

如题所述

11月4日,记者从菏泽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新闻发布会获悉,菏泽市自2023年1月13日0时至2月22日24时(农历腊月二十二至二月初三),在鲁西新区、牡丹区、定陶区全区域,各县主城区及县城驻地镇街全区域,乡镇驻地所在行政村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0月28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今冬明春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进行了安排。会议指出,为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最高标准、最强举措、最大力度、最硬管理,深入部署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为全市广大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近年来,菏泽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支持,但仍有少数群众因不遵守禁放规定受到处罚。2021年春节期间,全市公安机关累计查处烟花爆竹为违规燃放案件876起,行政处罚1026人;非法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97起,打击处理109人,其中刑事拘留2人,收缴烟花爆竹万余箱。在此,菏泽市呼吁全市各级、各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和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坚持从自身做起,同时带动周边人员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以实际行动为建设生态菏泽、美丽菏泽作出积极贡献。
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
      2023年1月13日零时起至2月22日24时(农历腊月二十二至二月初三)。
      二、禁燃区域
      牡丹区、定陶区、鲁西新区全区域,各县主城区及县城驻地镇街全区域,乡镇驻地所在行政村全区域。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燃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三、禁燃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依法向社会发布信息。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理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对违反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查处在禁燃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其他行政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学校加强师生的教育和管理,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作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督促礼仪典庆公司、饭店、宾馆、酒店落实本场所禁放管理职责,严格遵守禁燃规定。
      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宣传、民政等部门负责加强主管领域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居委会、村委会应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燃宣传,确保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禁燃氛围。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共同维护禁燃秩序,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特此通告。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菏泽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菏泽市人民政府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菏泽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燃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以下违反烟花爆竹治安管理行为,违者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在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军事设施保护区、人防工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烈士陵园、山林、草原、湿地、苗圃、防护林、公共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以及灌溉渠道、泵站等重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停车场、桥梁、仓库、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携带烟花爆竹乘坐火车、飞机、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
      (六)邮寄、寄递烟花爆竹,在托运的行李、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
      (七)在酒店、宾馆和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燃时间、地点为服务对象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
      (八)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妨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阻碍实施禁燃活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公安机关将加强烟花爆竹的治安管理,依法保护公民举报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同维护公共安全秩序,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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