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双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60万元,单职工不超过40万元。贷款限额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金额,贷款额度为5000元的倍数。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双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60万元,单职工不超过40万元。以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限额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金额。贷款额度为5000元的倍数。

(2)借款人贷款额=(借款人公积金月缴额/月缴存比例+配偶公积金月缴额/月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0.5)×贷款期限(月)×信用系数(1)。

其中个人还贷能力系数具体数值和信用系数的计算方法由市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3)按照当前借款人及配偶账户余额一定倍数(目前暂定为2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即:借款人贷款额=(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20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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