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讨论制度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死亡讨论会的程序:患者死亡后,经治医师应尽快完成相关病历资料提交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主持死亡病例讨论;经治医师报告病历资料;全体与会医护人员发言;由科室主任总结诊断、治疗和护理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集体性总结意见记录于病历资料上;全部讨论过程记录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上。对涉及到严重医疗差错和可能造成医患纠纷者讨论记录,应事先通知医疗质量管理办公室和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便派人参加讨论。讨论后科室应将相关资料整理交医疗质量(或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定期进行本科室原因总结。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由专人保管,未经院领导或医疗质量管理办公室同意,本科室以外人员不得查阅及摘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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