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司明明说好的两个月试用期,却迟迟不给我转正,去找经理谈话,经理说我工作不突出,要拖延试用期

如题所述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延长试用期属于变相约定多次。而且变更试用期期限,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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