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扣满12分,不到24分的,要重考科目一,不及格的要重新参加学习和考试。 扣满24分的,除参加科目一考试培训外,还必须重新参加科目三考试培训,全部通过后才能重新取得驾照。 实习期期间注意项目: 必须悬挂实习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