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吃差价坐牢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中介吃差价一般不属于诈骗,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客观:

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中介行业的规范的规定,中介公司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只能收取居间服务费和一些必要的实际支出,除此之外的费用一概不准收取,更不允许收取差价。同时《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闻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房产中介“吃差价”的现象较为普遍,且已成为房产中介的主要利润点,严重侵害了市场交易主体利益和扰乱了二级房地产市场秩序。房产中介“吃差价”所采用的共同手法是一般是对登记售房者压低评估价和登记售价,对买房者抬高市场行情等。防止中介骗取差价的几个重要方法有:(1)买卖双方一定要在签合同时见面;(2)尽量不要签署全权委托书;(3)发现中介有违法行为时及时向房管部门和中介组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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