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有如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 "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扩展资料:
商标使用与商标侵权的关系:
“商标使用”的含义区分为以维护商标权为特征的积极使用和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商标使用。这两种含义并不能等同。
关于商标使用与商标侵权行为的关系,在理论上有的学者认为非营利性组织的非商业性使用也可能构成侵权,而大多数观点则倾向于认为判定商标侵权应以商业性使用为前提。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定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是被告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
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行为必须是在商业标识意义上对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使用,也即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必须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或者说必须是将该标识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使用。倘若所使用的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等标识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这种使用就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会构成对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一般来说,对于直接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其认定需要以被述侵权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前提。而对于商标间接侵权行为或共同侵权行为则往往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标侵权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商标侵权的判定是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关键,通常商标侵权的认定为: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并可能造成误导、误认、可能导致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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