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权与放映权的联系和区别

如题所述

表演权是著作权人表演权的一种。表演权分为直接表演(即或表演)和间接表演(即机械表演)。机械表演是指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表现作品的行为。通俗的说是借助电视,电脑,录音机等播放表演作品。
放映权,保护的是通过影像设备播送、播放这个过程。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作品的分类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
其次公开传播权分为现场传播(表演、放映、展览)和远程传播(广播、网络)。
表演权分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指的是在现场对作品的表演使用机器设备予以公开播放的行为。
其客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和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不包括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创作的作品。
如在商场、超市、宾馆、餐馆、飞机等场所播放音乐和相声、舞蹈等表演的视频。这些作品不是电视电台的节目正在远程广播播放的,而是存在VCD、CD中的或者是电脑里的音频视频文件等。
放映权,即在现场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其客体一般为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三类。
这些作品不是电视电台的节目正在远程广播播放的,而是在胶片、胶卷中的或者电脑里的图片和音视频文件等。
所以表演权和放映权都是现场公开传播,它们的主要区别就在于针对的客体不同。
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相关区别
表演者权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表演是一项创作性的活动,表演者借助声音、表情、动作来表现作品,使观众以声情并茂、生动形象的方式更加充分的感知和理解作品。不同的表演者的水平和风格迥异,从而带来极具个性的享受。为了保护表演者表演不被歪曲,法律赋予了表演者人身权利;另一方面,对表演活动进行商业性利用,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所以,法律又赋予其财产权利。
权利归属不同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
表演权的权利主体是著作权人(编剧),表演者权的权利主体是演员或者演出单位。
表演权的主体是作者,具有唯一性;表演者权的主体是演员或演出单位,其不具有唯一性。如豫剧程婴救孤的作者为编剧陈涌泉,即该剧的原创作者是唯一的,如果对作品演出、改编、翻译的话,要经过作者许可;如果该剧交与其他剧团演出,则又会产生新的表演者权利人,即一部作品如果经过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么拥有表演者权的人不止一个,而表演权主体还是作者一个人,原因就是作品本身没有变化,而各个表演者的活动却并不相同。当然,有时这两种权利也会产生重合。如原创型歌手,歌曲由其演唱,另一方面他又是词、曲作者,那么这名歌手既享有表演权又享有表演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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