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鼓励创新原则 即电子商务立法把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放在首位,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为创新发展留有空间。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变化极快,立法不宜对电子商务具体业态和模式作具体规定。 (2)公平诚信原则 即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3)规范监管原则 即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完善和创新电子商务监管。规范监管的要义在于依法、合理、适度、有效。其度的把握尤其重要,既非任意的强化监管,又非无原则的放松监管,而是宽严适度、合理有效。 (4)社会共治原则 即运用互联网思维,采取互联网办法,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建立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市场治理体系。 (5)线上线下一致原则 即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从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看,电子商务法律所调整的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这种活动,既有线上的经营活动,也有线下的经营活动。因此,二者必须保持一致。 (6)数据信息开发利用和保护均衡原则 即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依法保护电子商务用户数据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交换共享,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和合理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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