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为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机构。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必须选择一家证券营业部为指定交易的代理机构,并由该机构向本所电脑交易系统申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经证券营业部审核同意,也可通过该营业部的电脑自助申报系统自行完成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
指定交易申报一经本所电脑交易系统确认即生效。本所于当日闭市后通过成交数据传输系统将已确认生效的指定交易数据传送至相关证券营业部。实行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将其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予以变更。
扩展资料:
证券营业部所属交易席位的任何变灵,须按下列规定之一办理:
1、及时通知有关投资者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
2、向本所申请将被变更席位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予以全部撤销,但必须及时通知有关投资者;
3、向本所申请将被变更席位指定交易证券帐户全部转移于另一席位予以指定。须向本所提出相应的变更申请。
证券营业部须对上述需办理的相关变更手续确认无误后,方可停止使用相关交易席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面指定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