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去世,儿媳妇未经许可堕胎。 亲家知道他们拒绝与儿媳妇分享儿子的死亡赔偿金。 最近,此类事件在广东梅州发生。 叶女士怀孕期间,不幸的是她的丈夫在工作时被电死。 整个家庭陷入困境。 叶女士看到丈夫去世了,不想生孩子,于是她在不告诉公婆的情况下进行了流产手术。
两位老人知道他们将来无法接受,以为他们失去了儿子,而现在又失去了孙子。 家庭中唯一的希望和鲜血的延续已经荡然无存,他们不再在家庭中。 因此,他拒绝将儿子的65万死亡赔偿金分给他的儿媳妇,儿媳妇则认为她有权作为妻子分担赔偿金。
每个人对此事都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儿媳妇的做法没有问题。 毕竟,丈夫已经去世了,孩子即使出生也不会有父亲。 对叶女士来说,生孩子不可避免地会影响以后的再婚。 叶女士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去流产手术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有些人认为丈夫过世了,生孩子是丈夫和父母的一种想法,也可以给老人以后的生活带来希望。
在此事件之后,公婆们认为儿媳妇是未经授权流产的,所以他们拒绝将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分给儿媳妇。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笔钱应该如何分配? 儿媳妇有权得到这笔钱吗?
总有一些人习惯站在道德高地上谴责他人,但是如果事情没有发生在自己身上,他们将永远无法真正地同情。 无论是叶女士还是叶女士的公婆,我们都不必发表更多道义上的意见。 今天,我仅从法律角度谈谈应如何分配这笔钱。
我首先要给你的科普知识是,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一些网民认为,儿媳妇作为继承的第一继承人,应该继承丈夫的继承权,但是这种死亡赔偿金不在继承范围之内。 因此,这笔钱的分配不遵循继承的分配法则,但这种补偿也有权作为妻子和儿媳妇获得其中的一部分。 因此,公婆的行为违反了规定,应向儿媳妇支付部分补偿金。
岳父母以儿媳妇的堕胎为由合法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是绝对不能成立的,因为在法律上,夫妻双方都有权复制,这意味着夫妻双方都有权决定是否生育。 它是由女性完成的,给女性的生理和心理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因此《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允许妇女单方面决定堕胎作为对妇女生殖权利的保证。 因此,叶女士决定终止的决定完全是她自己的权利,而亲家无权干涉。
但是此案还涉及一种特殊情况,即叶女士的丈夫去世了,她的公婆想保留他们的孙子是很自然的事。 那么,面对这样一个相对特殊的情况,是否应该增加一些相关的规定来确保关联方的权益呢?
之所以引起如此多的关注,是因为我国根深蒂固的传统。 您如何看待这件事? 您是否认为应适当修改法律的这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