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解释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电子证据是指在刑事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处置的一种证据。电子证据的主要形式有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以下四种:1、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等通信信息;3、网络用户的各种注册、身份信息;4、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用电子设备记录的证人证言等不属于电子证据。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ニ)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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