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七层;
3、高层住宅为八层以上。
国际通行划分为四类:
1、第一类:层数8-16层,房屋高度在25-50米之间,通常称为小高层住宅。
2、第二类:层数17-25层,最高度达75米。
3、第三类:层数26-40层,最高达100米。
4、第四类:层数在40层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称为超高层住宅;目前国内极少有超高层的住宅。
扩展资料
房屋层数是反映房屋立面竖向空间利用位置的重要参数,也是房产测量和权属登记中所应进行调查或记载的重要的房产要素之一。
近年来随着房屋设计造型不断创新和幢内户型设计的多样化的出现,使看似较简单的房屋层数的确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因各自对房屋层数确定的有关规定认识和把握不一,而产生诸多不同的做法。
按现行的房屋权属登记之规定,权属证书应记载反映房屋立面竖向空间位置的有:总层数和所在层数。房屋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24米以内的是低层建筑,24-100米之间的是高层建筑,超过100米的是超高层建筑。
1、建筑学上面划分
公共建筑的话,24米及以下的为多层,以上为高层,100米以上为超高层
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结构上面划分
28米及以下为多层,以上为高层。
扩展资料: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00m时,应对这些超过3.00m的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0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3、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
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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