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值减值损失转回后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如题所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特定的准备金支出,如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基金等,以及除国家税收法规允许提取的以外的准备金支出,是不允许从税前收入中扣除的。因此,对于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其支出也不会被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范围。


然而,对于已计提的减值损失转回的问题,相关法规并未明确说明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原则,既然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减扣,那么转回的减值损失也应该遵循同样的逻辑,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内。


在处理固定资产时,如果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尚未完全转回,账面上仍存在贷方余额,这部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将作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一部分。在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清理产生的净损益会按照税法要求,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


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者其他经济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这种情况称之为固定资产减值。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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