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开庭后裁决书的出具时间
通常情况下,仲裁庭在开庭后的十五天内会出具仲裁裁决书。对于劳动仲裁案件,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应在四十五天内结案,最长不超过六十天。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在开庭前五天,将开庭日期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可在开庭前三天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同意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结束案件审理。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还未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先行就该部分作出裁决。
三、仲裁开庭的流程
1. 仲裁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
2. 开庭时,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
3. 进行开庭调查。
4. 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5. 调解,然后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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