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抵扣进项税?

如题所述

(1)甲企业从林场收购加工木筷的粗树枝一批,支付价款30万元,还从林场收购毛竹一批,支付价款20万元,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于当月全部领用。这部分发票可以作为甲企业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如果实际甲企业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应税销售额小于进项税额,则可以将多余的进项税额留作下期抵扣。
(2)甲企业进口一台生产设备,运费和保险共计5万元。关税税率为5%,设备税前价格为55万元,因此需要支付关税2.75万元。该部分关税和设备价款(55万元)合计为57.75万元,需要先在海关缴纳该金额的增值税款项,获得缴款书再办理通关手续。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计算出进口设备的进项税额,作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口设备的进项税额=(设备购买价+运费+保险费+关税)×税率=(55+5+1+2.75)×13%=8.1475万元。
(3)甲企业销售自产描金工艺木筷,销售额为58万元;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销售额为10万元;销售竹制描花工艺筷子,销售额为40万元;销售竹制一次性筷子,销售额为15万元。由于销售的都是筷子,属于同一税收档案,全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计算实际应纳税额需要先计算纳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
纳税销售额=销售额之和/(1+税率)=(10+40+15+58)/(1+13%)=108万元
进项税额=甲企业的当期进项税额之和,即上面提到的第(1)和第(2)部分。
实际应纳增值税额=纳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108×13%-(8.1475+5)=7.7865万元
其中,设备的进项税额(8.1475万元)可以在当期抵扣,剩余的税额需在甲企业的销售前两个月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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