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请了一位55岁的员工,没办法给他买社保,违法吗?需要做补偿吗?

公司请了一位55岁的员工,因为该员工之前没买过社保,但因年龄将近退休,社保局说在50岁前可以投保,50-60间都不受理。所以公司没办法给该员工买社保,公司这样做违法吗?是否需要给该员工补偿?补偿后是否就不违法了?

如果员工是女性员工,那么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是无法缴纳社保,同时也无法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也不受劳动法保护,单位也不需要为员工给予未缴纳保险的补偿。如果是男性员工的话,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保,那么肯定是存在原因的,单位是需要解决,否则是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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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08
那就让社保中心出一个文件,如果真有“50岁前可以投保,50-60间都不受理”的说明的话,那就让这个员工与单位签一个协议,声明是因为政策不能交保险,而不是单位不给交。

参考资料: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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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0-07-08
呵呵之前的喊他自己一次性补上,然后你们才能继续给他买,要不你们是买不了了,问他自己的意见吧,问问社保局的意见,社保归他们管他们应该有明确答复
第3个回答  2010-07-08
不违法,你觉得要补偿就补偿喽,但是名义上可以从其他条线给,这样就没什么把柄了。请工人可以不签合同,或者试用合同,公务员还两年试用呢,你两年两年再一年不就发退休工资了。试用期是没有任何保证的,和大学生的实习期没什么两样。补偿上可以灵活操作,友情办理,你如果口才好,还能让他死心塌地感恩戴德。对于这样的老员工来说工龄合同远没有到手的老人头来的实惠。所以你看着办喽。
第4个回答  2010-07-08
当然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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